【建言护航】
双碳目标是中长期的规划,并不是要在短时间内激烈快速地减碳,这样的做法既不现实,也有违市场规律。
潘聿航
自碳市场推出以来,社会各界聚讼纷纭,给排污行业及相关从业人员造成很大压力。各地甚至出现了不切实际的运动式减碳、“盲目减碳”、“一刀切”关停等行为,与中央精神背道而驰。需要明确,碳市场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利用市场实现对有限的碳排放资源(即配额)的分配,这是积极的市场经济手段,对企业、社会都有好处:对企业而言,碳市场能协调它们的减排成本,使之从交易中获益;而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碳市场则能实现最优化资源配置,在碳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实现更高的社会福利。
具体来说,碳市场是对碳排放进行总量控制,在总量约束的前提下,根据一定的核算方式,给每个企业分配相应的准许碳排放量(碳排放权)。同时,碳市场是市场机制,企业可以交易它们的碳排放权。也就是说,碳减排成本低或排放技术升级快的企业可以向碳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出售碳排放权,由前者来帮助完成后者的减排任务。在这个交易中,前者可以通过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获得利润,后者则获得了碳排放权。这里之所以存在两者都愿意交易的情况,是因为两者的用碳效率不同(更准确的经济学术语是边际减排成本不同)。在市场机制运转良好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自发交易,有好处。从政府的角色看,碳市场是政府为排污企业提供的政务服务,能够帮助企业在污染控制上节省成本。
基本而言,碳市场中存在“两个不一定”与“两个一定”。“两个不一定”指的是不一定对所有企业都是增加环保压力、生产成本,更不一定是所有企业都会减少碳排放。“两个一定”指的是所有企业的用碳效率(即边际减排成本)一定会在碳交易中趋同,而且碳排放的总量一定会降低。这一碳市场的经济学规律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常常存在不少误区,需要着重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要敢于适时在碳市场中成为买方。当前,不论是区域性的碳市场,还是全国性的碳市场,主要的碳交易都是由国有企业促成。国有企业要勇于做市场交易的排头兵,如果碳价低于自身的减排成本,买来碳排放额、利用碳进行生产可以增加自己的利润,这是正当的市场交易原则。在“有买有卖”、“一增一减”的情况下,全社会的碳排放其实并无变化,但碳资源获得了更好的利用。同时,良好的买卖运作机制会激励企业努力成为卖方,即努力降低自身的能耗强度,这与国家能耗双控政策的目的是一致的。
其次,在碳市场规制和能耗双控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要容许企业一定程度的增排。碳市场中企业的增排行为主要是由于两点导致的,首先是企业获得的碳配额比它实质上需要的多,其次是企业由于其减排成本过高,需要从碳市场中购买配额。特别是对于后者,如果其减排成本已经处于高位,这类企业的能耗强度往往偏低,不让这些企业去从减排成本低的企业手中购碳、强行“一刀切”让其继续减碳,是无效率的行为。实际上,监管方要把关注点更多地放在能耗强度上,国家发改委2021年9月的文件《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明确指出,对能耗强度降低达到国家下达激励目标的地区,其能源消费总量在“十四五”当期的能耗双控中免予考核。政策角度实现能耗强度的管控,更多是制度化地限制“两高”项目的增量,而碳市场机制能有效淘汰和改革“两高”项目的存量。
最后,维护好碳交易的市场机制需要依靠客观务实的管理。双碳目标是中长期的规划,并不是要在短时间内激烈快速地减碳,这样的做法既不现实,也有违市场规律,会给企业、民生、社会带来多重损害。从客观务实的角度出发,企业应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做好自身的碳核算、碳管理、碳审计,确保参与到市场交易中的碳排放不存在造假掺水的情况。依托于碳市场的科学审计也是未来企业走向国际的一个重要保障,如果企业能够在国内的碳市场下逐步熟悉运作方案、建立管理体系,对于将来适应国际气候政策也将是极好的历练。
(康桥经济社研究员,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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